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

为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结合,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广州发展制订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列入广州发展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其参与广州发展及属下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6个月:

(一)由于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30天的;

(二)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对非主体工程或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三)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或有缺陷造成批量退货、换货的;

(四)因供应商原因造成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的;

(六)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我方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列入广州发展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其参与广州发展及属下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1年:

(一)违反合同约定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三)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货物、原材料、组部件;

(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我方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五)两次发生第一条规定行为的。

第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广州发展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其参与广州发展及属下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2年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供应商资格或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或合同履约过程中;

(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的;

(三)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

(六)因供应商原因引起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七)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我方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八)两次发生第二条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广州发展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其参与广州发展及属下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3年:

(一)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

(二)供应商有行贿行为的;

(三)两次发生第三条规定行为的;

(四)其他经广州发展认定应取消3年参与广州发展及属下企业招标采购活动资格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将在广州发展电子采购平台对外公布。

第六条 供应商同时发生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中不同行为的,按照较严重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商的外购外协厂家、分包商被认定有上述不良供应商行为的,总承包商与外购外协厂家、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均按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处理时间自公告当月开始计算。

第九条 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广州发展可以在电子采购平台中可预先冻结,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被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不良供应商的处理不免除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不良供应商在被处理期间积极整改确有实效的,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采购组织严重损失的,可以向招标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减轻处理,最多减轻一年。

第十三条 不良供应商处理期满后,应当向相关企业或部门提交整改情况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可解除其处理措施,经审核不合格按原措施进行处理